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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是否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案情回顧:
王某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2014年6月10日,王某被派遣到某煤炭企業工作。工作一月后,王某領到工資2000元。但同時王某得知,企業里與自己崗位相同的員工的工資為每月3000元。王某感覺企業對自己不公平,于是與派遣公司﹑煤炭企業的領導溝通,希望能與同崗位其他員工的工資一樣。但煤炭企業的領導表示,王某不是煤炭企業的員工,不能與其他同崗位的員工享受同樣的工資待遇。
無奈,王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享受每月3000元的工資待遇。王某的主張能得到支持嗎?
律師點評: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實踐中,對于同工同酬往往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崗位相同、工作量相同、業績相同。具備這三個條件,勞動者就有權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針對本案,王某被派遣到煤炭企業后,在工作崗位﹑工作量﹑工作業績大體相同的情況下,就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員工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不得以王某非本單位的員工為借口推諉。因此,王某的主張能夠得到支持。
另外,在實際操作中,部分用工單位自己面試招聘員工,卻與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工的工資由勞務派遣公司發,“假派遣、真用工”現象突出。在2013年7月1日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成立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只需要50萬元的注冊資本,而且不需要任何行政許可。導致了很多勞務派遣公司借資注冊,拿到營業執照后就將資本抽回,而工商部門又往往對這類企業疏于管理,一旦發生勞動糾紛,這些空殼公司經常“攜款潛逃”,很難被追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為遏制這種不良現象,2013年7月1日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大大提高了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門檻,注冊資本從以前的50萬元提高到了200萬元,并且賦予勞動行政部門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權利。此外,新法還界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三性”———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實施。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新法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一系列規定的實施,對規范勞務派遣的亂象、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發布日期:2015-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