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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拆遷安置還房可提取公積金
昨日,記者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近年來,隨著新型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拆遷安置還房范圍不斷擴大,部分繳存人因拆遷安置還房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意愿日益強烈。為滿足拆遷安置還房繳存人的基本住房需求,我市出臺《關于規范辦理拆遷安置還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通知》,對市民因拆遷安置還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提出了具體實施意見。
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繳存人因拆遷安置還房可以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付拆遷安置還房補差款。當本人賬戶余額不足時,可同時提取配偶及同戶籍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拆遷安置還房補差款。
據介紹,繳存人因拆遷安置還房申請提取公積金,需提供身份證、《南充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房屋登記機關出具的《拆遷房屋權屬認定書》或《拆遷交房證明》、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簽訂的《住房拆遷協議》、《安置卡》或安置還房分房通知書、拆遷安置結算單、拆遷機關出具的繳款收據。繳存人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和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繳存人同時提取同戶籍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戶籍證明(戶口簿)及直系親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因拆遷安置還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賬面可提取金額截止時間為全部繳清安置還房補差款之月或安置還房房產證頒發之月,提取時限界定以拆遷機關出具結清補差款收據或房產證日期為準,2年之內有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提醒市民,拆遷安置還房繳存人已有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的,提取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償還購房貸款。
發布日期:2014-08-02